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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性状变异和品种标注不符不得混淆

2019-09-16 16:52:01 来源:武合讲


品种性状变异和品种标注不符不得混淆

品种性状变异和品种标注不符不得混淆

武合讲

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责任、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任何一个农作物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的种植区域及季节。种植区域及季节、主要栽培措施等使用条件的变化,可以导致农作物品种的性状变异。农作物品种的性状变异,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既有联系又区别。种子使用者因农作物品种性状变异造成田间性状表现不良遭受损失要求追究责任的若将品种性状变异和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相混淆,极易发生错案。

一、品种推广与适宜种植季节不符案

这是一起将不适宜季节推广品种与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相混淆,将品种推广纠纷与种子质量纠纷相混淆,经辩护成功纠错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菌种生产经营者领取《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某香菇品种的菌种标签标注的内容是:“菌种温度不得超过28℃”。2013年5月湖北省某地130户菌种使用者种植该菌种出现了幼蕾萎蔫死亡和菌棒腐烂现象。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农业部微生物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菌种使用者种植该菌种的菌棚、菌棒实施现场鉴定,制作《鉴定意见》得出的鉴定结论是1、送检的香菇袋装菌种形态上符合香菇菌种的特征。2、送检的香菇菌种不是常规的香菇夏季栽培菌种。3、检验结果表明,送检的菌种为香菇菌株,在常规培养料中生长正常,但该香菇菌种幼蕾不适宜在高温下生长发育,导致幼菇萎蔫,菌棒中菌丝抵御高温的能力下降,菇床喷水后因缺氧而窒息死亡。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实施现场鉴定,制作《现场鉴定书》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涉案菌种不是耐高温的夏地菇菌种,是假菌种,是造成菇农死菇的直接原因,造成损失3972041元。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菌种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被告人公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法院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获释,赔偿款返还

(二)案例评析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是:“菌种温度不得超过28℃”。《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送检的香菇菌种不是常规的香菇夏季栽培菌种”。国家标准《香菇生产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栽培品种选择不同的接种期;越夏期以通风降温、防止烂棒为主;脱袋在日最高气温连续3d降至20℃以下;子实体发生后的管理,棚内温度控制在30℃以下。

菌种温度不是子实体发生温度和子实体生长发育温度。香菇栽培分为三个阶段:菌丝体生长、子实体分化和生长发育。菌丝体生长阶段需要的温度最高,子实体分化阶段需要的温度最低,子实体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温度在两者之间。香菇是低温和变温结实性的菇类。香菇的子实体,属于低温发生型,子实体分化适宜温度在20℃以下。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是:“菌种温度不得超过28℃”。菌种是菌丝体生长阶段,此阶段需要的温度最高,涉案香菇适宜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8℃2013年5月份涉案香菇种植地的最高气温低于20℃的只有1天,高于30℃的有11天。缺少连续3天20℃以下的低温刺激,不能诱导香菇由营养生长向生殖生长转变,高温导致菌棒腐烂;棚内温度不能控制在30℃以下,导致幼蕾萎蔫死亡。本案出现菌棒腐烂幼蕾萎蔫死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种植季节不适宜

在不适宜种植季节推广、种植香菇品种造成损失的案件性质,是品种推广纠纷。品种推广纠纷,应由品种推广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者种子使用者承担责任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将确定事故原因的技术报告和确定种子质量的检验报告相混淆,将品种推广者不适宜季节推广品种、使用者不适宜季节使用品种的行为责任与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责任相混淆了。

二、品种引种与适宜种植区域不符案

(一)基本案情

冈优多系1号,系1995年四川省审定通过、2008年停止推广的水稻品种。2008年,河南省的种子销售商,将四川省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的冈优多系1号种子,销售给河南省的种子使用者种植后,出现抽穗过早、生育期过短(较审定公告和标签标注的生育期相差20多天)的早熟现象。某市种子管理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涉案种子是由另一品种种子冒充冈优多系1号种子的假种子,造成损失1753504.6元。检察院以某种业公司总经理范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5000元。

(二)案件评析

生育期是品种从出苗到成熟的时间。由南向北引种,因光照和温度的变化引起的水稻品种生育期等性状变异,属于环境变异,是自然规律。在河南省推广四川省审定通过品种的行为,属于违法推广品种,应当依法追究违法推广品种的行政责任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生育期属于植物品种的生物学特性,不属于种子的质量指标。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确定种子质量。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种子质量,是将技术鉴定和质量检验相混淆,将品种推广行为责任与种子质量的产品责任相混淆,案件定性错误。

 

(作者武合讲,系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顾问,电话: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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