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纠纷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经营假种子还是违法引种
2010-01-16 09:03:44 来源:武合讲
经营假种子还是违法引种
——对一起10年未结棉种纠纷案件性质的探讨
武合讲
案例简介:2000年5月11日、5月17日,山东省德州市某某县的张某某从山东省菏泽市的某棉种公司购买未经审定的品种名称为“抗虫霸、美棉一号”的春播棉花品种的种子共5500斤。张某某将这些棉种以夏播棉花品种“夏棉中30”的种子销售给了当地棉农种植。棉农们种植后,均出现只长棵不结桃的现象。受损棉农纷纷向有关机关投诉。2000年8月16日,受某某县消协委托,某某县农业局派农艺师对部分棉农的棉田进行了田间技术鉴定,鉴定报告得出的鉴定结论为:棉农们所购买种植的棉种“夏棉中30”实为春棉;预计减产90%—95%。经某某县消协调解,张某某按每亩300元的标准赔偿了部分棉农的损失。未获赔偿的122户棉农诉讼法院,要求张某某和某棉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49495元。案件之所以历经10年现仍未审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没有正确把握本案的案件性质。
一、案件性质涉及经营假种子。
(一)“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和“夏棉中30”属于三个不同的棉花品种。
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和“夏棉中30”属于三个不同的棉花品种。一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份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证明棉农们购买种植的“夏棉中30”实为春棉。二是张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品种简介、购种发票、种子检验合格证和种子封样四份证据,证明某棉种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向张某某告知其交付的春播棉花品种的品种名称是“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属于两个春播品种;“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不是夏棉“中30”。三是张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品种简介和品种审定公告,证明“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和审定编号为国审棉980002的抗虫转基因棉花品种“中棉所30”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属于不同的棉花品种:(1)两者生物属性不同,前者属于常规棉,后者属于转基因棉;(2)两者审定状态不同,前者属于未经审定的棉花品种,后者属于经审定通过的棉花品种;(3)两者播期不同,前者属于春播棉,后者属于夏播棉;(4)两者代号不同,新抗虫霸的代号是(NF—一号),中棉所30的代号是 (R93~6);(5)两者选育主体不同,中棉所30是中国农科院棉花研究所选育,“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是某棉种公司自繁。
(二)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属于假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属于假种子。张某某自某棉种公司购买的是春播棉花品种“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的种子。张某某将春播棉花品种“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的种子冒充夏播棉花品种“夏棉中30”的种子,该种子是以春播棉花品种“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的种子冒充夏播棉花品种“夏棉中30”种子的假种子。
(三)经营者应当承担销售假种子的的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某向法庭的陈述和张某某提交的答辩状,证明是张某某将自某棉种公司购买的品种名称是“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的散装棉花种子以“夏棉中30”的名义包装后销售给农民种植的。种子包装和销售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是张某某将散装的棉花品种“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的种子以“夏棉中30”的名义包装后销售给农民的,所以,张某某是假种子的经营者。张某某应当对原告种植假种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种子经营者经营假种子造成棉农损失30多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张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受损棉农曾就此案向公安机关投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能认识到此案的性质是销售假种子。
二、案件性质还涉及违法引种。
《种子法》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棉花属于法定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庭审已经查明,“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属于未经审定通过的棉花品种。某棉种公司因在菏泽推广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棉花品种,业已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植物新品种属于农业技术成果。《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属于未经审定的棉花品种,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棉花品种“美棉一号”和“抗虫霸一号”可以在德州市某某县推广经营。自菏泽市引种该两个品种到德州市某某县以前,必须经过试验证明该两个品种在德州市某某县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即适应德州市某某县的生产条件。向原告等农业劳动者推广棉花品种“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等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即德州市某某县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张某某向原告等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德州市某某县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棉花品种“美棉一号”、“抗虫霸一号”等农业技术,给原告等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大家都在看

销售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武合讲[摘要]销售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